债务纠纷中,很多人会注意两个角色,一个是债权人,一个就是债务人。当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途中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时候,往往会忽略一个重要的角色——保证人。
很多个人民间债务关系中,会有这样的保证人起到决定性的债务关系作用。很多借贷的个人关系,都是因为对保证人的相信而完成的。保证人起到的作用可想而知,然而保证人也是应在债务进行中承担监督,促进的责任,不是做一个担保就万事大吉,你的签名关系到债务的重要环节。
很多债权人在债务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后,并不能按时收到自己的钱款,于是一味追究着债务人的责任,这只是债务纠纷的一部分,保证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债权人,在还款限期届满时,要及时讨要债务,如果发现债务人有拖延,逃避之嫌疑,一定要采取行动。有很多债权人还不知道法律有规定,保证人在债务纠纷中是可以被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的责任。但是有最重要的一点往往会被债权人忽略。国家是有《担保法》,成为债权人不但要了解债务纠纷方面的解决办法,还要了解更多的知识。“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在签订债务协定时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这是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